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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数据监管和行业监管下的个人征信发展方向是有更多的数据应用和监管从严

(一) 关于会有更多的数据应用

即有更多的非信贷或非信用(交易)的数据(所谓替代数据)应用到个人信用乃至整个信用主体的判断、管理上来。

l  这是必然的,有这个合理需求,也有技术条件。

l  但这也是比较令人担忧的发展方向。我们大家的义务,就是在这个方向趋势下,经过大家的正确努力,把事情办好,让数据造福人民。

l  我反复强调,超出信贷乃至经济信用交易的数据拿来作为判断个人信用状况的补充数据,应当需要法律或监管者明确发话,这需要全社会的研究支撑。

(二) 关于个人征信的监管从严

l  这符合中国人的个人权利意识也正在一步步觉醒的客观规律:个人数据的所有权、支配权、知情权、异议权、救助权、公平信用权、信用修复权,等等。

l  这也符合当下各行各业都在从严监管的状态和趋势。只是,这种严监管的状态和趋势,不能是为了监管者的利益,不能只是为了更有效、更有权威地监管,扩张没有有效监督机制的监管权力,只会扩大腐败的机制基础;而是应该为了真正保障保护个人的信用及数据权益,为社会带来更多的福利。

l  对个人征信和个人数据的监管从严的法规(包括新法规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授权,已经赋予了公共部门需要做的大量权力和工作。但是这是这种监管权力的运行,即这种授权涉及的很多事务的流程和环节的公开透明规范,一如既往,还是十分不足和匮乏,需要法规未来和监管部门规章的细化,需要大量的研究工作跟上,和全社会的推动。

 

二、   数据信用下的个人征信是一块很好的实验地

l  征信本身就是一个纯数据中介服务行业。

l  清晰地界定和抓住了数据对于个人和对于企业等机构主体,是完全不同性质的问题。

l  通过信用,个人征信这个小行业影响广泛,可以有广泛的社会参与和讨论,可以为更大的领域(信用、大数据、和个人权利保护)的科学发展和规范监管做贡献。

 

三、   “建立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提法是错误的

l  这个问题实质是泛化信用的问题,与论坛给我的题目似没有很紧密的关系,但又有关系。明白不能在这个属于“泛化信用”错误的提法和方向上走下去的道理,并形成越来越高的社会共识,其意义超出了信用和大数据的范畴。

l  泛化信用的起点,是将企业和个人主体的守法状态,强行定义为信用或公共信用。泛化信用的实质,是绑架信用,为监管者制造一大类新的监管工具,以提高监管效力。这是方向性的重大错误,我在“财新/泛化信用十日谈”的专栏文章中,已经做了简要但较系统的批判,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去参阅。

l  为什么说"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制"的提法是错误的?还可以参阅《知乎/赤信:泛化信用的一个强化与诸多不利》。

 

研究思考这个题目后,我其实更想与大家交流是有关本论坛主题词---信用和大数据---的更广阔的话题:

四.在守信和个人数据权利的保护上,公共部门要带头

希望这不是一个不可以公开讨论的话题。但中国社会,在很多重要事情上,公共部门要带头。这是因为你的权力最大、影响力最大、责任也最大,所以你要带头。这是一个普通的逻辑。

拎出公共部门来重点谈,并不是无视其他市场主体在这两个主题上存在的问题,尤其是资本逐利推动的信息记录、销售、侵权、欺诈等现象,我们都深有体会,这有更多的人在讨论;在我们的体制下,终将得到较好的治理,我并没有太大担心。

(一)公共部门在守信这件事上要带头

l  首先,社会要认识到尤其是公共部门要承认,这件事我们做的并不好。

l  可以在两大类真正的信用领域---经济信用和诚信---上举两个较普遍现象的例子:采购付款长期拖欠后,如果中小企业债权人硬讨回了应收账款,则在今后的采购中使用各种手段将该中小企业排除在外;一些监管者在向被监管者下达口头监管指令时,竟然可以公然不诚信。

如果要别人诚信,首先要自己诚信。近年来,政务诚信喊得响亮,但并见有长效机制的措施动作。

可首先建议公共部门在商务信用建设中要带头。这应该抓紧做,也有条件做。关键就在于政府是否真正有想改善营商环境、想帮助中小企业发展的真实意愿。作者任光宇先生也在知乎上发表的一篇文章《中国信用体系建设实现突破之道刍议》,与我近两年在不同场合讲的---要建立商务信用的基础征信制度是一致的。

l  我们可以对公共部门不守信现象的程度有不同的判断,但你不能不承认这种影响是巨大的、十分令人担忧的。例如,在有较大话语权的泛化信用的支持者的支持下,我们经常可以见到在新法规中要求把与信用无关的执法处罚信息强制写进被罚主体的信用报告。泛化信用这颗子弹仍在大陆裸奔!

l  我们可以回避对这类现象原因的讨论,但我们不能不开始采取切实行动,来推动改变这类现象。我的一个优先建议是:公共部门要在经济信用领域的大短板---与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和营商环境密切相关的商务信用基础服务设施的建设---上要带头。有更多的事情可以做的,在“知乎”网上《赤信:公共部门诚信的制度机制建设》有概要讨论。

(二)公共部门在个人数据权利保护这件事上也要带头

l  前面仅仅提到对个人征信业务的监管要会从严的方向趋势,实际上各个行业都会有这个趋势,已经是2021111日起开始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其中要求①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②处理生物识别、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应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③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等都反映了这个趋势。一些人仍觉得力度还不够。例如,对于拒绝过度提供个人信息的消费者,法规应要求服务提供商不得拒绝对其提供服务。

l  各类主体在这件事上都越来越重视,都做了一些工作。如公共部门出台了一些法规,《个人信息保护法》、人民银行发布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的大企业已经建立了网络安全隐私委员会等。但三类主体(公共部门、企业家和公众人物)在这件事上都做得还很不够。

l  之所以要把这件事拎出来优先说,是因为当今的中国社会对公共部门的监督尤其是外部监督总体上还比较薄弱,已经出现了一些令人担忧的苗头和现象。例如,老百姓对官方有诉求时,唯一可以接触的渠道窗口是各级信访部门,最近意外地知悉:一些地方的公安部门就非法地利用着信访人员的信息,在行歧视打压之实。这是需要呼吁纠正的。现在一些公共部门的涉及个人损害个人信息权益的做法,还是不公开的,这个例子只是冰山一角,很令人担忧。

l  我想表达的担忧意见有两层意思:

一是各类组织和个人都应履行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对于公共部门也没有例外,更要带头。《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八条“国家机关不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粗的原则要求有了,但强调的不够,更缺乏细则,落实更令人担忧。

二是为了更好地落实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法律精神,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包括公共部门要带头的要求)还要细化、公开。这是我国法律及司法体系历来比较短板的地方,也是未来容易出问题的重要原因。

老实说,我很担心这跟不上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

需求有理性的,也有非理性的;技术是中性的。法规及司法对实践影响重大。我国数字经济快速的实践,能否及早建立起良性的、为人民群众带来尽可大的福利而不是伤害,公共部门将起到最关键的作用。

 

五.社会科学研究要讲逻辑

l  当前我国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比较落后

有著名学者指出这个问题;也有高校校长勇敢地承认了这个问题;实际上官方高层也承认和重视这个问题,近年来很重视社科领域的智库建设。

l  有种种的表现,例如,出不来高质量的研究成果;缺乏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现象的研究,更没有客观的解释和评价,更难有规律性发现。领导人在五年前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战略还不十分明确、学术原创能力还不强、学术评价体系不够科学、学风方面问题还比较突出等等。总的看,我国哲学社会科学还处于有数量缺质量、有专家缺大师的状况。

l  原因层面的问题,就讲一点:就大量的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具体问题而言,有的学者指出了一个共性问题,即不讲究逻辑,即没有立得住的逻辑起点和缺乏逻辑方法,是个很大的普遍存在的问题,很值得重视和注意。

l  现在的有关社会问题的一些流行的提法,甚至政策和写进法规的意见,都经不住问其逻辑起点和逻辑方法在哪里?是否能站住脚?例如,泛化信用的逻辑起点就是错误的;还有现在出的新法规,都喜欢写一句“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实际上也是经不住逻辑提问的。

l  数字经济也有大量的社会科学问题需要研究,希望我们在这个领域研究问题要注意讲逻辑,以提高研究质量。

l  备选建议:要借鉴其他科学研究的方法和成果,如生物科学;要允许开展社会实验;以提高我国社会科学领域研究的水平、多出有利推动社会进步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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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路

汪路

17篇文章 66天前更新

上海立信学院客座教授、西南财大光华赤信研究所主任、财新专栏作家、保理专委会学术委员、全联并购公会信用管理专业委员会顾问等。 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琦玉大学(日本),获理学学士及社科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博士后研究导师。 曾任职中国人民银行安徽分行、统计司、货币政策司、征信管理局、驻欧洲(英国伦敦)代表处、征信中心。 获金融科技进步二等、三等奖数次;有内部及公开论文、演讲数十篇。 专著《征信:若干基本问题及其顶层设计》,中国金融出版社,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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