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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十年来,共建国的合作实践取得了很大成绩。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说,共建“一带一路”为世界数十亿民众带来希望和进步。中国国家主席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论坛上,刚又宣布了中国支持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八项行动。作为国际公共产品,“一带一路”实践在不断完善丰富、发展和壮大。

但是毋庸讳言,对“一带一路”也有不少怀疑、误解甚至反对的声音,特别是来自一些西方较发达国家的声音。虽然反对的声音刺耳,但我们自己应有理性的反思能力。我们知道,这是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担忧我国体制的一种反映。本文并非对“一带一路”中西方思辨的探讨,而是试图对“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一种视角。如果我们能够从信用建设的视角,从以下九个方面,审视可能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改进举措,也许不仅有利于我国的信用建设、“一带一路”实践,甚至有裨于缓和中西方的意识形态对立。

一言以蔽之,在“一带一路”实践中要更加重视信用建设。为此,首先要按照正确的方向和思路推进国内的信用建设;其次在此基础上,更好地推进国际信用合作,促进“一带一路”行稳致远。前五条建议意见是关于改进国内信用建设的。

一是要从更广阔、更基础的战略高度,理清我国信用建设的思路、端正信用建设的方向,以有效改进我国信用建设的成效。    

从“命运共同体”、“乡村振兴”等多各国家战略高度,思考近年来我国信用建设中的问题,而不是从要利用信用工具手段、要把市场主体(企业和个人)管住等低层次角度,就会发觉我国近年信用建设的思路、方向、重点和举措中存在的问题。

以配合我国国际战略的高度为例,从国际视角看,一些人推行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创新”信用概念到一些具体的信用建设举措,都是对国际成熟、通行的征信、信用语言的破坏和搞乱,是很难走出去与国际接轨的。如此情形,如何在“一带一路”实践中推行?

二是要对“泛化信用”这个方向性错误问题有清醒的认知,坚决地予以放弃纠偏

自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信用体系建设任务以来,我国信用制度建设,随着经济社会和改革开放的快速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基础性制度机制的有力支撑,成绩是主要的;但是,在近年我国信用环境和诚信建设中,仍暴露出许多问题,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对此是不满意的,覆盖“四信(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的制度机制还没有基本建立健全起来,反映出我国这些年来抓信用建设(或“诚信建设”)的思路、政策和方向存在偏差。

在理解信用概念上,目前我国社会存在两种偏差:一种是泛化信用的偏差,即把社会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的状态(简称“守法状态”)硬要归入“信用”、“公共信用”或 “社会信用”的现象;另一种偏差是以为金融信用就是信用的全部。尤其是第一种打着创新旗号的“泛化信用”偏差,使得我们不能集中精力和资源关注解决真正的信用问题,对信用建设的负面影响明显。如果我们不能坚决地放弃泛化信用,恐怕我们在信用建设上还要走更多的弯路,既无助于信用建设,也无助于法治建设,还阻碍着我国信用制度机制与国际社会接轨。

在放弃“泛化信用”纠偏的基础上,才能形成信用建设的正确思路:端正信用概念和科学分类认识的基础,同时抓好既有密切联系又有特征规律区别的经济信用和道德诚信建设;市场与政府双轮启动,抓好经济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尤其不仅要重视建设好服务好金融信用,更要服务好短板的商务信用,建设好为中小微企业信用及其弱势主体服务的各类信用基础设施;让信用制度机制与国际接轨,培育和提高国内信用评级的民族品牌在国际资本市场的话语权;在长期的社会道德诚信建设中,要教育、文化、技术和制度建设一起抓;重点建设好约束公共部门、企业家和公众人物三类主体诚信的制度机制。

三是明确当前国内信用建设的重点,就是要抓好服务于商务信用的信用基础设施例如“商务信用基础征信服务体系”建设。

经济是基础,在信用建设中应优先抓好经济信用制度的建设。否则,在经济信用还存在很大制度短板的情况下,高谈道德诚信建设就很奢侈、难以收到好的成效。而在经济信用(商务信用(非金融信用)+金融信用)领域,虽然金融信用(含银证保等多种信用结构)的制度建设任务还远未完成,例如保险信用、股权投资信用的基础服务设施还不完善;但相对而言,商务信用领域存在的问题更多更大。自上世纪九十年代才开始恢复建设的我国现代征信制度,特别是基础征信服务机制,尚没有覆盖商务信用领域,是信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突出短板

在国内信用建设中,明确要优先抓好覆盖商务信用的基础征信服务制度机制的建设工作,建立可持续的商务信用采集及分享机制,提供商务信用报告等商务信用信息服务,意义重大:可针对经济信用及营商环境的基础性痛点,有助于解决帮助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帮不到点子上,有效解决中小企业信息不对称、中小企业在商务信用关系中受到不公正待遇的问题,把守约守信的中小企业识别出来,同时抑制优势主体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挤压,是政府、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落实各种帮扶政策的基础;有助于解决营商环境的基础性问题,包括其对商务信用中的弱势债权人产权保护不力问题,民营企业都在呼吁,相对于优惠扶持政策,他们更需要的是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有助于解决契约精神薄弱问题,更多地运用市场机制增强商务信用乃至经济信用的约束机制,扎牢确保不发生系统性经济信用风险的底线;有助于解决各类项目建设、普惠金融、供应链融资平台、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商业票据发展的信用性支撑不足问题,等等。因此,这是我们在社会领域可以做的最重要的一件事;视这件事为一开放式的社会系统工程项目,其公益性和盈利性均很显著。

四是要在信用建设中树立更加重视市场机制的方式,推进完善信用机制建设

在中国体制条件下,建设信用基础设施,没有政府的参与支持,是不可想象的,也只有公共部门及国有企业的带头履约守信,才能在中国建立起良好的商务信用习惯。

但是,基础设施建设未必一定要政府主导发起、投资。由于商务信用相对于金融信用,具有分散、标准化程度低、信用关系当事人的关系复杂等特点,其建设难度要大于金融信用的基础设施,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商务信用基础征信体系建设及推广周期长,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有大量的研究性工作,需要与高校和智库合作开展;因金融信用与商务信用的密切关系,需要金融深入主动参与、支持和引导;需要多种中介机构发挥积极作用;需要与数字积极发展紧密结合,积极应用区块链等新技术,同时保护好个人信息权益。

根据以上特点分析,发起务实项目推进商务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宜采用若干机构发起、政府支持引导、国有、民营、国际资本均可参与的“政府+市场”双轮驱动模式。这既有利于项目的成功落地,又有利于给社会带来更好的长期福利。

目前在官方文件中,以2023年7月19日中央重视民营经济文件为例,已提出“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这很好,一方面要看这种以官方主导方式推进信用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如何落实;另一方面,也期望国家有关部门能支持官方不主导但有各方市场社会力量参与的、直接关注中小微企业主体包括民营企业的商务信用基础征信系统的建设。两种方式可以探索竞争。

以上是以商务信用基础征信服务体系建设为例,阐述在信用建设中要以更加重视市场机制的方式,推进完善信用机制建设。

五是要遵循不同领域规律不同特点,抓好道德诚信建设,不与经济信用建设混为一谈。

经济信用和道德诚信,是广义信用的最重要分类,也是中央和全社会关心信用建设的内容。就像法治,虽然与信用密切相关,但其概念、规律毕竟不同,法治建设要遵循与信用建设不同的规律来持续着力来抓一样,非定量的道德诚信建设,也需要遵循与定量的经济信用建设不同的规律。道德诚信建设的成效,取决于关键少数之一的公共不部门的行为诚信。政务诚信负作用的最新反例,是一些地方将已明确告知社会已结束收费的公路又要重新开始收费。人们理解近期财政困难的实际,但是相对而言,政务诚信是更重要的,千万不能丢。在“四信”建设中具有最大影响的政务诚信建设,最重要的是要增强政务公开透明、接受社会有效监督的机制,而不能以其他名义侵蚀损害这个机制。

    在抓好国内信用建设的基础上,才可以谈走出去的信用建设问题。后四条建议意见,更直接关乎“一带一路”实践。

六是要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更加重视信用,甚至可把讲信用作为贯穿“一带一路”倡议的最重要第一原则。

综合“一带一路”共建项目信息,国外质疑的声音,主要指责中方资助的项目超出了共建国家的信用能力、结果造成后者的沉重债务负担;而我们顾及国外的指责、不愿让其指责坐实,又不顾国内民众感受给贫穷国家减免债务,造成慷慨大笔撒币的观感。这个突出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不遵循信用规律带来的,可见从信用视角审视“一带一路”有多么重要;要在其中更加重视信用建设,对于“一带一路”走深走实有多么重要。

在更加重视信用的基础上,我们可向世界承诺,将把讲信用作为贯穿“一带一路”实践的最重要第一原则;甚至在目前这个浑沌的世界,明确讲信用是唯一的指导原则。

当今中西意识形态矛盾冲突尖锐,但双方都在寻找缓和的出路;我国早已向世界承诺不向外部输出意识形态,这个承诺是诚心实意的;“一带一路”实践是展示我国诚意的很好契机。

“一带一路”实践与我国开放国策、外贸投资是高度重合的,只遵循讲信用的原则十分自然。为此,要让地缘政治、输出意识形态的怀疑论调,在只讲信用的“一带一路”实践及其不断成长的纽带成果面前破产。

七是要在“一带一路”实践中更加重视信用规律,并主要以尊重市场机制的方式推进

在“一带一路”实践中只遵循讲信用的原则,要体现在我们更加注重信用规律,以更尊重市场机制的方式推进的行动上,要摒弃唱高调好面子的其他一切杂念,国家支持市场主体更加专心致力于“一带一路”项目的信用风险管理,让“一带一路”可持续走深走实。

甚至要比在国内更严格的方式进行“一带一路”项目的信用风险管理,绝不把在国内不成熟的信用管理方式(如行政要求银行给风险高的房地产企业发放无抵押贷款)或信用建设实践(如“泛化信用”)推行到“一带一路”实践中。

当然在不与讲信用原则冲突的基础上,贯彻绿色、普惠、共赢、相互尊重等成熟理念,也是自然的,这与中西政治和意识形态冲突无关。

八是开始共建为“一带一路”服务的跨国信用基础设施,并作为重要的“一带一路”项目推进。

虽然共建国家都有不同服务水平的信用基础设施,但它们不能满足共建主体对信用管理的需求,需要在打通各国信用基础服务机制的基础上,建设跨国信用基础服务设施,例如跨国征信服务设施。

目前,仅有少数西方发达国家刚开始着手据建设跨国征信服务设施。例如美国商务部2023年6月消息,美英发布联合声明承诺建立“数据桥梁”(data bridge)。该声明称,英国和美国原则上承诺建立英国数据隐私框架扩展,通过新的“数据桥梁”促进英国和美国之间个人数据的自由流动。双方将在2023年建成美英数据桥。目前,英国已与韩国等主要合作伙伴国家开展类似工作,英国企业现在可不受限制地安全地向合作伙伴国家共享个人数据。

中国征信数据跨境合作还很落后;深圳等地正在尝试与香港的征信合作,但总体上,我国的征信数据跨境合作的内外动力都不足;可为更高信用管理水平下“一带一路”建设服务的跨国征信服务设施,还是阙如的。

为此,亟需在明确国家意志的基础上开展相关研究推动工作。

九是加强“一带一路”法治建设,为维护“一带一路”信用关系提供更好的保障。

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关于为“一带一路”服务的法治建设讨论已经开了个好头,这里补充点浅见。

目前“一带一路”还只是一个经济文化联系纽带关系,还远未到可建立联盟的程度;由于共建国家政治、文化、法治制度客观存在的较大差异,和要尊重这种差异,尤其要认识到国内法治建设还很落后,因此中短期内为“一带一路”立法是不现实的。

但主要为维护“一带一路”信用关系提供更好保障的法治建设,也不是无事可做。一种选择是,共建国家可以考虑创设一个“一带一路”国际法庭,遵循“以联合国宪章等国际现有法规为准绳,尊重参考有关国家的明文法规”的精神运作。

愿在不断完善的信用机制引领下,“一带一路”成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模范实验平台。

癸卯十一月于北京康乐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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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路

汪路

17篇文章 66天前更新

上海立信学院客座教授、西南财大光华赤信研究所主任、财新专栏作家、保理专委会学术委员、全联并购公会信用管理专业委员会顾问等。 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琦玉大学(日本),获理学学士及社科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博士后研究导师。 曾任职中国人民银行安徽分行、统计司、货币政策司、征信管理局、驻欧洲(英国伦敦)代表处、征信中心。 获金融科技进步二等、三等奖数次;有内部及公开论文、演讲数十篇。 专著《征信:若干基本问题及其顶层设计》,中国金融出版社,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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