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中性人性?
关于人性的描述或定义,严春友先生在其《人性中性论》说道:“人性是人的本质的外在展示,是人的本质在各个方面的表现。人性是指人的本性,本性是人的本质的社会性质或道德性质,涉及的问题有:人性是善的还是恶的?人性与阶级性和个性的关系如何?人性与人的自然属性的关系是怎样的?”
人性是一个即便无定义也几乎人人都明白的基本概念。中性人性,则是非高尚也非恶的人性。即,既达不到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高尚程度,也没有故意伤害别人(特别是无暴力等非情理法伤害他人)的恶意,便是中性人性。荀子说人性有恶,孟子说人性向善,都是说明人性是中性的。韩非子说人性本恶,属于少数派。
从法律法治的角度看,中性人性实际上指的就是公平正义或公序良俗。
从事包括法治、心理、信用等等方面社会问题研究的人都会明白,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绕不开甚至关乎一切社会现象根源的问题。因此,我们要深入研究、官方也鼓励提升哲学社会问题研究水平,就需要鼓励提升对中性人性的深入研究。
中性人性是最大量的主流人性
研究人性,我们首先要看到和承认,中性人性是最大量的、主流的、基本的人性。
小到描述个人人性、性格的大量词汇,如开朗、外向、随和、热情、豁达、健谈、老实、稳重、幼稚、圆滑、耿直、稳重、幽默、真诚、豪爽、耿直、成熟、独立,等,有些人以为偏负面的轻浮、冲动、依赖、任性、自负、自私自利,等,和偏积极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良心或良知,等,其实都是属于描述个人中性人性或性格的词汇,不胜枚举。
中到在人与人相处的社会层面,描述个人人性、性格的外在表现的大量词汇,如按部就班、中庸之道、轻车简从,等,或偏负面的社会评价,如得意洋洋、此恨绵绵、翻云覆雨、不承认某共识、争强好胜,等,或偏积极的社会价值观,如承认某共识、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其实都是属于描述个人在社会上与其他人多次或反复打交道时所表现出来的中性人性或性格的词汇。
大到国家层面,实际仍是描述个人人性、性格的外在表现在国家层面形成的评价或价值观词汇,或偏负面的国家评价,如欠发达、人权保护不力、创新意识薄弱,等,或偏积极的国家价值观,如重视人权保护、重视环境生态保护、幽默、乐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等,其实都是属于描述某个国家或经济体的个人或组织机构在与其他国家的人多次或反复打交道时所表现出来的中性人性或性格的词汇。 相对而言,虽然描述高尚、伟光正的词汇,如,道高德重、怀珠抱玉、冰魂雪魄、冰壑玉壶、大公无私、大义灭亲、不徇私情、六亲不认、亲仁善邻、英雄、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从善如流等,和形容恶意人性的都不少,如,不堪入目、心术不正、 丑态毕露、蛇眉鼠眼、行如禽兽、亲离众叛、徇情枉法、徇私舞弊、穷凶极恶,等,但在实际生活中所大量表现出来的属于高尚和恶两个极端的人性,都相对于中性人性要少的多。
当然,不同的历史学者可能对不同时期不同地方的人性表现有不同的评价;但人类几千年的文明进化进程似乎已表明,当一个人的经历教育已使他性格人性养成以后,人性的善恶程度就变化不大了;而总体上人类的人性善恶也是变化不大的、复杂的。这些人性规律似乎与一个社会、经济体或国家的经济、技术的发展水平,甚至与意识形态和体制类型并没有必然的相关关系。
某个时期,一个社会、经济体或国家的人性表现偏向高尚,当然好;而人性表现如偏向不善甚至恶,人人自危,当然不好。中国历史上不乏具有高尚人性的人物甚至圣人;而当今经济技术比过去要发达多了,可贪腐和恶性案件多得让人痛心,甚至人类迄今仍根治不了战争。
人类对此必需要有思考和反思能力。
如何判断中性人性
如何判断一个人、一个组织大至一个国家在一件事或多个事件上表现出的人性善恶程度,是一件不难也不易的事。不难和不易,都可说出一些道理。根据我们的初浅研究,有以下认识要点求教于读者:
l 老百姓的心中都有一杆秤。但是,不同经历、立场和世界观的人,对同一件事上同一个人所表现的人性善恶评价,例如,中国人对普京俄乌冲突上的人性表现评价,可能是不一样的,甚至差异很大。这也不用太担心,好在历史是人民书写的,公道包括人性善恶评判都自在人心;历史学家书写的历史、对人物的褒贬,是否立得住,也是要经历历史的检验、沉淀才会成为信史。
l 而对人性善恶的评判,不论是大人物的还是小人物的,欲成为立得住的信史,也要实事求是、也要讲证据法理,不是靠别的东西。别的东西也许能得逞于一时,但没有证据法理的支持终究是行不通、不可长久的;包含了多数老百姓心中秤和逻辑的证据法理,终将强过胜过别的东西。证据法理,是法律法治语言,我们可以司法为例来阐述这个道理:尽管法律授权司法、法官也有自由裁量权,但这个自由裁量权(其他公权力也一样)也是受证据法理结束的,不是不顾证据法理的强词裁判;在遵循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权利的条件下,应是仅可能公开的、接受外部监督的审判;并且文明法治建设的走向是永不停息地不断减少官员的自由裁量权。文明司法裁判说到底,是为了维护等同于中性人性的公平正义和公序良俗。坚守中性人性,才能更好地促进抑恶扬善。我国司法距离文明司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l 对在重要事物上所表现的人性善恶评价,往往不是孤立的,而是需要联系的、甚至是全面系统的评价,才可能使本属主观的评价尽可能接近真实的善恶状况。例如,对慈善所表现出的人性,是中性的还是高尚的,就要联系具体做慈善的情况和条件来判断:不带任何条件的慈善捐赠,例如仅署名“一个老共产党员”的捐款,我们可以认为表现出的是高尚的人性;而署名、合法避税和带有一些指定条件的捐赠则可以认为是偏向善的“中性人性”。
更细的人性评估,可以在中性人性中进一步区别偏向善的中性人性与偏向恶的中性人性。显然,这种更细分的人性评估,要比评估区别更极端的高尚人性与恶的人性,难度要更大一些,也更大量,如果我们不敢肯定这种细分评估的意义更大更重要的话。
亲爱的读者,您对如何判断中性人性有何见解,欢迎您不吝留言。
政策法规要以中性人性为基础
人性是超越意识形态的,深入研究人性特别是中性人性及其规律,也许能够为人类左右、中西纷争找到解决方案。
认同了中性人性是最大量的、主流的、基本的人性,那么我们各个层次的政策法规,凡涉及社会与人有关系的,都要以人性特别是中性人性为支撑为基础。这有这样,政策法规才能得到有效的更好的自觉贯彻。否则,如果政策法规不能立足于以中性人性为基础,则在贯彻执行中就很难不走样、很难达到主观预期效果。
由于我们对人性特别是中性人性的研究不足,很难说我们的一些政策法规都较好地以中性人性为基础了;执法司法等所有公共权力部门的所做所为,恐怕都存在这个问题。
政策法规要以中性人性为基础,也意味着不宜以唱高调、以高尚的人性为立足点。包括党内法规也应如此。虽然纪在法前,党内法规对党员、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可略微严于对群众的要求,但也不能脱离党员队伍的中性人性。过高的要求达不到,还不如不要求。高尚的人性要求,只适宜在道德教育中发挥教化引领作用;制定政策法规及其执法司法要以中性人性为基础。
政策法规要以中性人性为基础,更意味着不能一方面唱高调,另一方面存在制度漏洞,让偏不善的人性钻空子,让不良人性(假大空等)大行其道,败坏社会风气。
从近年中央提出要大力发展中产阶级的政策导向,虽然中产阶级和中性人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们似乎感觉到,高层制定政策已经有要更加关注中性人性的趋向。
一言以蔽之,公共部门乃至全社会要加强对中性人性及其规律的研究,要让我们的政策法规在不断完善过程中,更好地立足于中性人性,让我们的制度更加有效文明,让我们的自信有更加扎实的符合人性的制度机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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