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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的管理,为防止疫情的蔓延可以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早在2020年1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基于当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报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卫健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据此法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等系列防控措施,共同预防控制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传播。由于我国一开始便采取了针对甲类传染病的、较为严格的预防、控制措施,为国人带来了付出生命代价可以说最小的优异抗疫成绩,加上其他代价,也是举世瞩目的好成绩。

但随着疫情在世界范围内的长期流行和抗击疫情形势的反复变化,包括医学专业人员对新冠病毒毒株种类变异的认识加深,我国的抗疫政策是否有讨论、及时调整的必要和空间?是眼下很多国人关心和思考的问题,虽然绝大多数人不敢公开讨论。三点建议思考未必反映大多数人的认识意见,未必正确,但抛砖引玉是有益的。

一是法治化。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认真总结抗击萨斯和新冠病毒的经验和教训。这需要公开、充分、科学客观和民主地理性讨论,并在此过程中推进完善汇集民众主流共识意见的科学民主机制。一个综合性的重要教训是,虽然执法部门有各种授权,但在执法过程中需要有新的限制公民权利的措施时,仍必须得到新的立法或修法明确,到处可见忽视这个法治原理的现象。

●修订《传染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要按照法治建设改革的方向---规范公权力和减少自由裁量权,尽量细化《传染病防治法》及执法司法部门的配套规章;有关部门的工作细则都必须公开;有关限制公民权利的举措,都必须在《传染病防治法》中有明确规定。重点是,要针对变化了的新情况及时更新法规、政策;要把《传染病防治法》中的法律责任,例如“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特别是“构成犯罪的”,判定、构罪标准要明确、细化;并针对不同的“严重”程度,明确、细化应当依法追究的刑事责任。

●地方可以临时立法。一个地方因应防疫形势的需要,可以对地方的防疫工作进行临时立法;题中应有之义,临时立法要尽可能因应形势的变化而进行及时取缔或修订。只有法律,而不是任何高调口号,可以成为限制公民权利的依据。

    对于无权对个人权利做出限制的部门或地方法规出台涉嫌限制个人权利的法规,上级立法机构应进行必要的立法审查。

尽量让公共部门涉及防疫的工作都纳入科学法治的轨道,使得工作常态化、科学化、法治化,减少直至消除“(上级)领导指示”的人治治理模式。这也可为基层行政部门减负,依法规范做好职责工作。

●一些行业的执法司法部门,只是打着疫情防控需要的旗号而并没有新立法依据,而中止或限制的原本合法权利,需要中央文件明令不能再继续这样作为了。

二是尊重个体的不违法选择。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限制的地方,都是公民个体可以自由选择的,即法无禁止即可为。这是现代文明法治无不遵循的基本原则。尊重和扩大公民社会自治,也是近年来我国在探索改善社会治理过程中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可在抗疫过程中被很多人忘到了脑后。

迄今我们在防疫过程中,一些基层也很辛劳的工作人员与群众发生矛盾冲突,无不是因为在施加限制性或强制性措施时,只有上级或领导指示而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有依据而未规范执法(如清楚地告知群众),或者甚至规定已与新情况不符等所引起的。

中国特色体制,让我们有一个强大的公权力部门;在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下,公共部门可以为老百姓排忧解难、解决很多合理合法的诉求。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与群众的关系,可以像一些溺爱孩子的父母那样为孩子做过多的选择决策。一些人的“唱高调”,不应成为无视群众个体不违法选择权利的依据。在我国社会中,在一些政府工作人员与一些群众中,这方面的意识行为问题还真不少。

以抗疫为例,我们理应相信,每个正常成年人都会十分关心和注意自身的健康,也极少故意传播变毒的情形(当然要有预防机制)。像在露天的、没有主体管理的公开场合,在一般情况(特殊情形有法律规定的除外)下,个体是否要戴口罩,就是一个适合个体自主选择的问题。

近年来,一方面党和国家在不断增强对人权的保护力度,另一方面群众的人权意识也在不断觉醒提高。面对这个客观趋势,一些基础执法人员如果仍然有意或无意地无视群众个体的不违法选择权利,将会是长期稳定的很大隐患。

三是对更严厉的预防传染病传染、扩散的做法予以鼓励、引导,但不强制。

我国为做抗疫优等生,一些行之有效的、更严厉的预防传染病传染、扩散的做法,如果没有明确适用的法律规定,例如强制居家或离家隔离等,可以利用我国的宣传组织等体制优势,采取鼓励、引导的办法和机制,但对于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宜采取强制的办法。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已经颁布实施了三十多年,人类已经经历了与鼠疫、霍乱、非典型肺炎、艾滋病、新冠肺炎等四十多种传染性疾病作斗争、共存的经验;即便在过去的条件下,人类也从来没有在传染病面前“躺平”,现如今中国在共产党领导下更不会选择“躺平”;但也没必要没有科学依据地“谈疫色变”,和长期固守最严厉的抗疫政策,给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长期、不必要的困难。

很多医生告诉我们,奥密克戎并不是新冠肺炎,但奥密克戎是新冠病毒变异毒株,可引起新冠肺炎。感染奥密克戎后,主要可表现为极度疲劳、喉咙干痒、身体酸痛、头痛等类似感冒的症状,与其他新冠变异病毒相比症状较轻。

感染奥密克戎后,医生都建议及时到医院进行治疗,并要做好日常防护,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手,做好室内通风。此外,应减少非必要外出,避免前往高风险区。要注意合理饮食,饮食宜清淡营养易消化,保证充足的睡眠,不熬夜,适当运动,提高身体免疫力预防感染。但在目前的抗疫环境下,医生也都建议要隔离治疗。

最后,一个问题请教读者您特别是大夫或法律工作者:既然奥密克戎并不是新冠肺炎,如果只是被诊断奥密克戎而并不是新冠肺炎,那么是不是就不该适用于新冠肺炎的法规强制性措施了?

康乐斋202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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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路

汪路

17篇文章 66天前更新

上海立信学院客座教授、西南财大光华赤信研究所主任、财新专栏作家、保理专委会学术委员、全联并购公会信用管理专业委员会顾问等。 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琦玉大学(日本),获理学学士及社科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博士后研究导师。 曾任职中国人民银行安徽分行、统计司、货币政策司、征信管理局、驻欧洲(英国伦敦)代表处、征信中心。 获金融科技进步二等、三等奖数次;有内部及公开论文、演讲数十篇。 专著《征信:若干基本问题及其顶层设计》,中国金融出版社,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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